上诉人(原审被告):XXXX公司,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肥乡镇兴安路28号一层西XX。负责人:张XX,该公司总经理。委托诉讼代理人:任X,河北XX律师。被上诉人(原审原告):高X... 查看详情 >>
原公诉机关河北省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。上诉人(原审被告人)刘XX(曾用名刘X),男,1982年7月13日出生,汉族,中专文化,无业,户籍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,捕前住张家口市桥西区。... 查看详情 >>
上诉人泰山XX公司(以下简称保险公司)因与被上诉人邵XX、原审被告李XX、李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,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(2019)京0114民初17732号民事判决,... 查看详情 >>
上诉人泰山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XX、原审被告田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,不服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(2019)冀1081民初6104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本院于2020... 查看详情 >>
1、二被告已经年逾古稀,在相关工厂工作。交通事故发生后会产生相关误工费用。2、在本案中,被上诉人并未提交相关劳动合同、工资表、工作服、保险情况来证明存在实际工作,因此,仅凭借原告的... 查看详情 >>